28 謙卑—順服權柄順服神(之二)

“你們年幼的,也要順服年長的。就是你們眾人也都要以謙卑束腰,彼此順服;因為神阻擋驕傲的人,賜恩給謙卑的人。所以,你們要自卑,服在神大能的手下,到了時候祂必叫你們升高。”(彼前5:5-6)

      關乎權柄,十誡中要我們“孝敬父母”,馬丁路德解釋此誡命乃是我們應該敬畏並愛神,以至於我們不會輕視我們的父母或上司,也不會激怒他們,而是尊榮、服事、順服、愛並敬重他們。威斯敏斯德小要理問答64-66也提醒我們要保守各人的榮譽,無論是處於上位、下位,或平等位份,總要按着自己的不同位置和生活關係中的等次來盡自己的本分。

      這就表示神禁止我們輕忽或損害別人等次與地位中所當得的尊榮和所當受的事奉,因為日光之下所有的關係,都與日光之上的造物主有關,我們為了榮耀神而尊敬祂把我們擺在關係中所接觸到每個人。此誡命要求我們尊敬父母,尊敬服從一切高於我們的人,總歸一句話,就是跟我們有任何關係的人所講的話,都要留心聽。這條誡命吩咐我們:要尊敬在地位上比我們高的人,並且無論在上、在下、或與我們平等的人,都要向他們盡本分。又禁止我們不尊敬人,或向我們的朋友或鄰居未盡應該盡的本分。守該誡命的特別理由是:神應許凡遵守的人在世得享長壽。

      有些年輕信徒因自己的罪受苦,不在乎活得長久,慣性操作不尊敬按神形象所造的人。她藐視比她年長的人,抓住長輩缺點和罪而大加討伐;對於她的平輩,內心多所批評與挑剔;對於她的晚輩,動則打罵與欺壓。當按照十誡去警誡她時,她總是說自己很可憐,沒有人考慮到她等等。她既不想久活,也不在乎別人的感受,她唯一的感受就是她自己是王,每個人都當讓她、尊敬她。然而在言行舉止上顯出藐視神,也藐視神所設立權柄的人,至終只能更加藉着藐視權柄來高抬自己。然而越如此行,就越顯出自己德行的敗壞,就越得不到別人的尊敬和愛。別人的反應則是:“惹不起妳,總躲得起妳。”結果她自己陷入惡性循環里,與周圍關係越來越惡化。

      這等人在神的眼裡是驕傲的,因為這種人總不願順服神所設立的權柄。然而神阻擋驕傲的人,賜恩給謙卑的人。我們看見周圍有這等人之時,要恐懼戰兢,要反思自己是否藉着不順服權柄或不尊重在上位者而不順服神。我們需要順服的權柄人士,包括公權力的政府官員(當然,他們的命令必須要不違背聖經的誡命)、教會領袖、公司里的老闆、家裡的丈夫;我們也需要尊重那些與我們沒有直接權柄關係的年長者。神非常看重關係,而每個人都處在關係的等次中。關乎權柄的誡命,是神用來保護我們,而非轄制我們。

      能夠順服權柄的人,也必會是個能夠好好執行權柄的人。不能順服權柄的人,是不順服神的人;一個不順服權柄的人,等到將來他居於權柄位份,就容易濫用權柄來為自己謀私利而操權、管轄在下位者。年輕人將來總有一天會居於權柄位份,求主讓我們現在就藉著順服權柄而順服神,以後居權柄位份時也能按照真理之愛來執行權柄。